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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 身心障礙採新制 身障者訴求資訊公開
資料來源:身心e能網

 

 
101年身障鑑定將採新制,身障者訴求資訊公開、充分參與、編列預算,以維護權益!

民國69年殘障福利法實施以來,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一直是一位醫生對個人生理功能缺損狀況所做的醫療鑑定為準,民國96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只法令名稱改變,也納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 於2001年公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身障鑑定將採用新的方式,從以前單一的醫生進行鑑定轉變成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評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團隊對其身體功能、社會參與狀況進行鑑定與評估。但是這套新的制度,始終沒有完整的資訊,所以讓身心障礙者擔心,評估工具是否能反應身體損傷及活動受限的實際狀況?過去依據身體結構功能來分障礙程度,現在要用什麼標準來區分?如果不分輕中重度,現在依程度給福利資源的制度要怎麼改變?這些都涉及107萬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衛生署不能閉門造車,採黑箱作業,應該把每個階段的研議資訊公開,並且讓身心障礙者參與。為此,立委涂醒哲、立委陳節如、中華民國殘障聯盟、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特於今日(4/26)召開公聽會。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長鄧素文表示,政府為了推動新制鑑定,在98、99年已進行研究工作,今年還要與內政部社會司合作進行一萬個個案的試測。內政部社會司司長黃碧霞則表示,政府已規劃完整的訓練制度,會培訓出足夠的鑑定與需求評估人員,以便推動相關業務。但殘盟秘書長王幼玲則提出質疑,政府過往兩年的研究成果在哪裡?今年一萬個個案的研究計畫又在哪裡?政府黑箱作業,如何讓人相信可以做出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的鑑定結果。

身心障礙類別從最早的視障、聽障、語障、肢障、智障、多重障礙、其他等7大類,逐漸增加至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16大類。身心障礙者的法律定義雖不斷擴增,但是只關注個人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的狀況,並依輕、中、重、極重度等不同障礙等級給予經濟補助或相關服務,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在參與社會和各項活動時所遭遇的困難,以致於障礙者的需求無法被個別化的滿足,社會也一直以「生理有缺損,故給予福利補償」的角度看待障礙者。

ICF不再將身心障礙個人視為不能、無用、僅依賴社會福利而活的人,而是將身心障礙者所遇到的障礙視為是其損傷狀況與環境互動所產生的結果,因此必須對環境進行評估,並提供相對應的支持服務。也就是說以前我們認為身心障礙者無法出門是因為個人無法行走,但將來我們必須看見是因為沒有適當的行動輔具,沒有足夠的低地板公車、復康巴士等無障礙運輸工具,以致於身心障礙者無法自在的出門。

陽光基金會舒靜嫻執行長表示,現行的身心障礙者鑑定只關注身體結構的缺損狀況,並依此進行福利判定,就像是人肉市場,缺損越多福利越多;她懷疑新制度是直接抄襲現行制度,無法呈現身心障礙者在生活中的需求;許多因為現行制度不合理而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身分的障礙者,也將持續在這樣不完整的制度規劃中被犧牲。

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張恆豪助理教授表示,不應該為了鑑定而鑑定,也不應該用現有的資源去考量障礙者的需求,以免花了大筆的經費做鑑定與評估,殘盟王幼玲秘書長說,我們不要山寨版的ICF,不要訓練出一堆評估人員,但障礙者卻得不到應有的支持與服務,或是比之前更少;目前政策討論僅限於衛生署與內政部,政府應該處理的環境障礙以及許多以障礙等級作為判定的各項法案,都應該提高到行政院層級作討論。

台灣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廖華芳副教授說,政府應該要看到障礙者需求,並透過宣導,增加障礙者的參與機會。出席的聽障朋友表示,聽障者在資訊接受上有所落差,要瞭解生硬的政府政策已有困難,加上新的鑑定制度又充滿醫療名詞與英文,聽障者難以了解相關具體內容,希望政府部門能邀請障礙者多參與,進行雙向溝通。

康盟陳萱佳副秘書長表示,如果新的鑑定還只是在醫院內做,醫院會了解障礙者所需的社區資源有哪些嗎?ICF不僅僅是一套鑑定評估的工具,而是將障礙者視為是社會的完整公民,因此涂醒哲委員認為,衛生署與內政部應該在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不要先用資源有限的角度來規劃政策,並以使用者為主,讓障礙者可以充分參與,並清楚表達需求,政府部門也應該不要只為了實施新的鑑定評估,而忽略了後端極為重要的相關支持資源。